柏文学:南京宝马案鉴定为何难以服众?
据《法制晚报》报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这个相对生僻的词语随着一份司法精神鉴定的出现而备受关注。8月31日,“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结论认定为作案时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起案件究竟如何发生,肇事车为何会高速行驶,犯罪嫌疑人如何确定,为何会进行精神鉴定呢?近日,记者在南京市看守所对王季进进行了采访。(9月28日《信息时报》)
即使这次记者面对面采访,肇事者十多次提及“自己感觉到不正常”,也不能证明肇事者肇事时确实患上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道理很简单,因为肇事者只要处于“正常”状态,自然倾向于努力保护自己,不讲对自己不利的话,多讲对自己有利的话。这倒是“很正常”的。记者采访中,有不直接回答、沉默和自说自话的过程,并说有人要害自己,这依然是自我保护的正常状态。
其实,大概很多人,包括笔者自己,都体验过精神恍惚的状态,觉得周围的一切突然那么生疏,甚至都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是这个状态都很短暂,而且能够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事后也能理解自己为什么会出现、是什么因素导致发生刚才的恍惚状态。不知道这是否叫“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如果是,那么肇事者当时即使发生“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应当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开车、车辆靠边停止或急刹车。
在我看来,或许正因为肇事者平时有开快车的超速习惯,有“坐在车里等不如立即冲过去”的“念念不忘”,所以“终有回响”。即在与“那个货(人)”做交易发生心情不爽的精神恍惚状态下,制造出了街头时速195.2公里的骇人速度。若这种精神恍惚状态也叫做“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算“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请问如何服众?譬如酒驾肇事为何不能卸责?虽然酒后控制开车能力下降,但有能力控制自己不开车或停车!
南京宝马案急性精神障碍鉴定难以服众的原因更在于,鉴定的过程不是实际检查检验、诊断分析的过程,而是一个根据警察的讲述进行推理的过程。推理和实证的区别在于,前者过分依赖推理者个人的思维习惯、判断能力,后者能够有效剔除个人的差异容易获得共识。事实上,任何鉴定机构也没有条件和机会对肇事者肇事时的状态进行实证性诊断,只能依据警察及其他观者的描述进行推理,因此一家鉴定机构说了算是说不准的。
不妨我也来推理一下。如果肇事者肇事时患上所谓“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无法控制自己,那么肇事后脱离了“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应当对自己的肇事后果捶胸顿足痛不欲生,应当表示对死难者的无比愧疚悔恨不及。然而至今没听说他有这样的愧疚乃至痛苦的心理,而是一味强调自己的不正常或说有人要害自己。至于这里有没有装傻,可能测谎仪也说不清,但是孙膑和庞涓、朱棣和朱允炆的故事大家都是知道的。
另外,车水马龙的街头时速195.2公里,制造了如此毛骨悚然的恶果,还用“交通肇事罪”来侦查此案,也难服众。这还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方律师已经建议改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侦查此案,至今未见警方回复。控方保留了申请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权利,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本文来源:http://focus.cnhubei.com/original/201509/t34010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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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服不错
估计淘宝有同款的在售
一句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就减轻了罪名,那以后别人是不是也会以同样的理由去为自己罪行辩护呢。
肯定会,这个毫无疑问。这本来就是欺骗群众的一个做法
这篇文章很犀利,希望能够获得“有关部门”重视吧,有些警方不要藐视王法
地方就是王法
我们的“王法”就是一次次的挑战着我们的智商!
当我们个个都是八戒